全称判断不成立
第六讲
这节课讲全称判断不成立。上节课讲了那么多其实就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讲分析综合以及对西人有关分析与综合错误观点的批判,都是为了说明全称判断不成立。
3.2.2.2全称判断不成立
甲、对于全称判断主词之研究
A、本论第二章已经辨明,一般无体,种类名词之所诠并非某种一般;一个种类词乃由一个声带上所有此前由此声所呼召之个体的影像而构成。故一个全称判断的主词其所诠实际上乃是此前曾有经验的此类个体之集合。
B、对于佛而言,此集合与此类个体之全集重合,佛已具足经验故,佛以下者,则二者不等。
首先要说明一般无体,我们再复习一下这个问题。一般没有具体的存在,没有具体的一般存在。首先,具体的一般就是一个语词矛盾。具体的一般,我们不是要说一般无体嘛,从反面来看,有体的一般也就是具体的一般,具就是有的意思,具备具有;这是一个语词矛盾,也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这是我们在第二章语言那章里面使用过的一种说法。
我们再换一种证明的办法。首先由印象与观念的全等,故知一般观念不存在。印象与观念的全等,这是从休谟的书当中来的说法。印象就是那种清晰的、强烈的图像,观念就是印象发生以后在心中所剩余的那种微弱的、模糊的影像。印象是由感官得来的,观念是意识当中的存留。前者可以说是性境,后者属于独影境。印象是在五俱意识当中的现量,观念是分别意识当中的独影。观念和印象是一一对应的。这里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简单观念,不是那种组合的观念。简单观念与印象是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它们之间是全等的。那么我们知道性境是具体的,而观念只是在程度上和印象有所不同,在质上是没有不同的。所以观念也是具体的。也就是说只有具体的观念存在,没有一般的观念的存在。只有具体观念,一般观念是不存在的。
这是在2009年冬天休谟的书给我的一个巨大震撼,可以说是对语言问题的一个巨大突破!在这之前我写《七大缘起论》时,我还是认为有一般观念的存在,没有突破这个层次,只是破了前面那些。在第二章语言章词义那部分,我们说了一般存在的四种方式:一是理念,理念就是完全独立的这种一般;然后就是事物中的一般;然后是一般观念,也就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一般观念;然后还有定义。我在写《七大缘起论》的时候只突破了理念和事物中的一般,头脑中的一般观念没有突破。在2009年冬天休謨对我的一个巨大震撼中,让我把这种一般观念破掉了。那存在于定义中的一般观念也就自然破掉了。也就是说一般观念是不存在的。由于一般观念的不存在,所以理念和事物中的理念也就都不存在了。还是因为一般观念跟两者又是一一对应的。那么在理性派和温和经验派他们里都有这种见解:我们头脑当中的一个一般观念是对理念世界中的理念以及事物中的理念的一一对应的反映,它们是一一对应的。既然这一般观念不存在,那么跟它一一对应的独存的理念或者是事物中的理念,也就是不存在的了。
总之最关键的破法就是第一种破法。就是说一般的具体和具体的一般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有体的一般是自相矛盾的。第二种破法做为一种辅助性的破斥也是可以的。
下一段:一个种类词乃由一个声带上所有此前曾由此声所呼召之个体的影相而构成。故一个全称判断的主词其所诠,实际上乃是此前曾有经验的此类个体之集合。这是我们为了拯救出全称判断,而给出的一种补救性的解释。其实从做全称判断的那些人而言,他并不承认我这个解释。他还是认为一个种类词做主词和做谓词时并没有差别,并没有加上这里的限定,并不以曾经有经验的此类个体为限,他说的并不仅是所见而是说所有;所以做主词和谓词时词义并没有差异。为了让这个命题成立,我们才对其加以限定,其实也就是把全称判断已经转成了一个特称判断。已经不是所有了,只以所见为限,我所见过的、我所知的、我所经验过的皆如此。也就是说全称判断是不成立的,能成立的只是这样一个经过限定的特称判断。一个全称判断的主词之所诠,实际上乃是此前曾有经验的此类个体之集合;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个全称判断是不成立的,能成立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经过限定的、由所见对主词加以限定的特称判断。
由此就引出了一点重要补充,种类词做全称主词与做谓词时,是有很大差别的。当一种类词作全称判断的主词时,一定是不成立的,当然还要加上一点点限制:这个全称判断是指的除了逻辑命题之外那种并非同义反复的、没有意义的命题。加了这样的限定以后我们就说:一个由全称的种类词做主词的判断一定是不成立的;而一个由种类词做谓词的判断是可能成立的。比如说苏格拉底是人之类的命题,这个是可能成立的;当然也有可能是不成立的,比如说苏格拉底是狗就不成立了。这就涉及到了以现量为根本的认识论。当我们做判断说苏格拉底是人,此判断是怎么得出来的呢?其实就是在我们当前现出来的一个苏格拉底的具体事物时,我们在头脑当中就要决定用一个什么样的词去呼召他,是用人这个词还是用狗这个词去呼召他;于是我们就把我们头脑当中人这个词所带的那些具体观念,跟狗这个词所带的那些具体观念都调出来,把这两个集合与目前这个具体的事物加以比较。我们发现,这个具体事物跟人所带的那些具体观念的相似程度,要远远大于狗所带的那些具体观念,所以我们当下就决定,应该把当下这个叫苏格拉底的具体事物放在人所呼召的那些事物当中,而以人这个声来呼召目前这个苏格拉底。是这样一个过程。所以这里面就合乎以现量为基础的认识论。就是说苏格拉底这个具体的事物是当下为我们所知的,人所带的具体观念与狗所带的具体观念都已经是我们所经验过的,这里面不存在违反经验的问题,不存在超经验判断问题,所以我们做出这样一个判断不会违反以现量为基础的量论。所以种类词做谓词的判断是可能成立的。
但是一个全称种类词做主词的判断为什么不成立呢?就是因为它违反了以现量为根据的认识论。我们为什么说能成立的只是对主词用所见、所经验等词来加以限定的判断?因为只有所见的所经验的那些具体个体才能成为我们的言说对象,那些尚未经验到的可能用这个词来呼召的事物,由于我们对它没有经验,所以我们就不知道它到底有没有谓词所具的属性。在经验远远不全的情况下,就冒然将全称主词与谓词加以连结,就明显违反了以现量为根据的认识论。除了经验不具足,词义还有不定性,加上这后一因素,就更加令全称判断不能成立了。
B条:只有对佛而言,全称判断才是成立的;因为佛已经具足了一切的经验。我们说非逻辑命题的全称判断一定不成立,还要加一个限定词:对凡夫而言。对佛就还成立,因为佛具足一切经验,佛说所有的人皆有死,他这样说就跟我们凡夫的情况不一样。我们的认识带有很大的推测性,是以偏概全,是用不完全归纳法得出来一个全称命题。而佛经验具足了,他是用完全归纳法得出来的命题,故是可以成立的。佛与凡夫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这就不是量上的差别,而是一种不可跨越的质上的差别:即凡夫是有限的,佛是无限的。对于我们来说,无限是连想象都想象不出来的,所以这里面的差别很大。
C、谓词之属性并非直接附于种类词上,而是通过直接附于其个体而间接附于其上。西学中理性派和温和经验派皆以其为实体而将属性直接附于其上,则大谬,乃是其体系中种种谬误之根源。
这是一个问题。人的属性并不是直接附在人上面的,而是直接附在一个一个的单名上,如苏格拉底、罗素等等。属性并不是直接附在种类词上,罗素对这个问题有认识,他是通过下面的说法给出他这种认识的。其实,他的说法实际要说的就是我这个意思。他说:
一切希腊人是不免于死的,表示两个宾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希腊人和不免于死,把一切希腊人是不免于死的全部说出来是:就X的一切可能有的值来说,如果X是希腊人,X是不免于死的。(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8页)
你看他就将这个全称种类词由主词改成宾词了。如果X是希腊人,那么X是有死的。他的意思就是我说的意思:属性不是直接附在实体上面的,而是直接附在那个X上,就是直接附在某个具体的单名上。罗素达到的认识就是我刚才说的意思。就是说实体只限于单名,种类词所诠的不是实体,而只是一个单名的集合,这就是我们要达到的认识。也就是说种类词诠表的不是一个一般观念,而是一个类,是一个单名的集合。所谓集合就是由真的事物集起来的假法。一般观念就不是集起来的,它是一种自己独存的有体的东西。一般观念是有体的实体,集合是无体的假法。所以一个词的所诠不是一个一般观念这种实体,而是一个由它所呼召的那些具体事物的单名所集成的集合那种假法。这就是我要说明的问题。一般观念是要破掉的,一个种类词所诠的不是一个有体的一般观念,而是一个个体的集合。中间就没有隔着一个一般观念,直接诠的就是一个个体的集合。在《七大缘起论》中我认为是由声诠表一般观念,由一般观念来呼召那些个体,中间隔着一个一般观念。这个一般观念是要破掉的,中间没有隔着一般观念,一个声的所诠直接就是他所呼召的那些个体,中间不隔着这样一个一般观念。要破就要破到这样彻底的程度。语词直接诠的就是那些个体,中间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或者一般观念的存在。我们总是认为一个词是诠表概念的,这个概念就是所谓的一般观念,这种一般观念是要破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东西。罗素致力于分析哲学,他们声称的所有的哲学重大发现都与此有关,这当然也是西方哲学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但是还不究竟,还有问题。
甚至我在几年前都还认为三段论应该是颠覆不破的真理,就像康德那样。但人家罗素能发现亚里士多德的错误,这确实是一个有智慧的人。罗素、弗雷格以及受他们启发的皮亚诺,这几个人还是有智慧的。当然弗雷格先皮亚诺十几年就已经得到了这种算术公理系统的认识。
这里附带说明另一个问题:西学为什么要坚持认为一个词的所诠是一般观念呢?这有明确的认识论目的,就是为了让不完全归纳能够归纳出全称的命题。一般观念既然存在于每个个体当中,所以经过不完全归纳,通过有限个体就可以把一般观念抽象出来。这样谓词就可以直接连到这个诠表一般观念的全称种类词上。然后就可以说,在这个种类词下那些尚未有经验的个体中也有谓词的属性。这样一个不完全的归纳就可以归纳出一个全称的命题,似乎就这样成立了。我们为什么要把一般观念破掉,就是要说明对凡夫而言非逻辑命题的全称判断是不合法的。有一般观念做中介,就可以把那些没经验到的东西都连到这个主词之下。现在把一般观念破掉了,也就连不过去了。这样我们必须得把全称判断改造成一个以经验为限的特称命题,才能获得真实合法性。
理性派更需要有一般观念。它要得到一个全称命题,不需要归纳,它是依靠自明,即只需要通过对概念也就是一般观念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这样得到的命题叫先天分析判断。这是彻底理性派的做法,而按照康德,则是在我们的知性中有些概念即一般观念虽然互不包含,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本有的连结关系,通过自明就能发现,所发现的命题就名为先天综合判断。康德属于温和理性派。温和经验派就是后天综合判断,后天综合判断在其缘起说里面,似乎是成立的。它给了这种认识论以一种似乎成立的缘起说。所以我们要破认识论就得先破缘起说,也就是一般观念是不存在的。把这个破了以后,不管是理性派的先天分析判断和先天综合判断,还是温和经验派的后天综合判断,这些用来成立一个合法的全称判断的手段就都不成立了。
D、三支中喻体之主词正当做如上理解也。此故喻体从言陈上系“诸有…见皆”、“诸无…见非”、“若是…见是”、“若非…见非”,无一例外皆有“见”字,即含有以所见、所知、所经验等加以简别之意也。即喻体即使在言陈上亦特称判断也,故将喻体理解为全称判断纯系误解。
E、喻体之为非全称判断有二条:(a)喻体之主词中必不包含宗有法,(b)不仅如此,亦不包含所有未有经验之此类个体也。
喻体从言陈形式上就有以上两式。今天讲因明的人由于没有这两条的观念加上演绎逻辑的强大笼罩,经常会把喻体的格式写错,比如写为“凡…皆…”。这是沈剑英书里边用到的喻体格式。其实这种格式是错的,不符合喻体的写法。在华译因明中喻体就只有这两种写法:一种是“若是…..见是”、“若非….见非”,前者是同喻体格式,后者是异喻体格式。还有一种写法就是:“诸有…..见皆…..”、“诸无…..见非…..”。无一例外,都有一个“见”字。这是一个我的重大发现。这个“见”字就含有以所见、所知、所经验等加以简别之意也。喻体即使是在言陈上也是一个特称判断,这是我在写比量讲义时没发现的。那时候我认为在意许上也就是实际上要对喻体加上一个限定,我还没有认识到人家已经在言陈上用“见”字加以简别了。我受后人所写因明著作影响,也把喻体看成为“凡是什么皆是什么”,把那个“见”字忽略掉了,其实这个“见”字是十分关键的。这正是因明以现量做根据的彻底贯彻,这是陈那、商竭罗主特别严密的地方。喻体完全是所经验事物的集合,用这个“见”字加以特别强调。所以喻体完全是一个特称判断,把它理解成全称判断是受西方演绎逻辑误导造成的。在言陈上就是一个特称判断,以所见加以简别故。如“若是所作,见是无常。若非无常,见非所作”。这个“见”就是我所见,以所见做简别。你看古学可不是那么好学,一定得跟西学做彻底对比,把西学做彻底清理,你才会从西学笼罩之中走出来。否则的话你很容易就把这个“见”字忽略掉了,就像一般因明研究者都不自觉地把喻体之做法改成全称判断了。这一点我在好长时间中都没没发现。我只是说应该在意许上加以简别,因为我非常清楚比量的精神,喻体应该是所经验到的事物,而不是全称的命题。所以我说应该加以简别。其实人家因明已经加以简别了,不需要我在这里再多说点什么了。是后来的研究者给我造成了长期的误解,我以为喻体形式上是全称命题,其实喻体在形式上也是一个以所见加以简别的特称命题。我们的佛法是如此精深,如此不可撼动!于此又见一斑!
喻体之所以是特称判断,首先就是喻体主词当中不包含宗有法。就是当下要作判断的那个事物肯定不在喻体主词当中。比如说苏格拉底有死,所见之人皆有死故。这个所见的人当中肯定不包含苏格拉底。不仅如此,也不包含所未见的那些其它个体。所以喻体是由这两条所决定的一个彻头彻尾的特称判断。
F、在此问题上与罗素之异同
关于罗素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我还没有把握太全面,我就以《我的哲学的发展》这本书里所说的观点为限。在58页,也就是刚才念的那段的下面,他就说到:
若X是希腊人,如果X是希腊人,X就是不免于死的,这个命题固然能成立,若X不是希腊人,这个命题也一样能够成立。实在说来,即使希腊人完全不存在,这个命题也能成立。一切小人国的人是不免于死的是能成立的,虽则小人国的人是不存在的。一切希腊人是不免于死的,之所以不同于苏格拉底是不免于死的这个命题,是它并没有指明哪一个人,而仅仅是表示宾词与宾词的连接结。它之能够成立不能用枚举来证明,因为(再说一遍)所说的这个X并不限于是希腊人的那些X,而是及于全宇宙。但是,虽然这个命题不能用枚举来证明,却能为人所理解。我不知道是否有长翅膀的马,这样的马我确是从来没有见过,但是我却可以知道一切长翅膀的马都是马。总而言之,凡含有一切这两个字的命题都是包含命题函项的命题,但是并不包含这个函项的任何特殊的值。
——罗素《我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8至59页
夕阳注:此即罗素认为种属做主谓词的全称命题(所有的NB都是B)是真分析判断命题,无需验证。
总之,他的结论就是全称命题都是成立的,这点我理解不了。我认为我的结论前面已经告诉大家了对凡夫而言全称命题都是不成立的,他说都是成立的。我不知道这两者是什么关系,是说的一个意思还是相反的意思?至少从表面上是相反的。为什么我说所有的全称命题都不成立呢?他怎么说都是成立的呢?他这个好像就是说这里面是空集,并不包含任何特殊的个体。也就是说什么苏格拉底有死,我有死这些都不包括。所以没法检验。既然没法检验,我们就干脆说它都成立好了,连主词不存在的这样的判断都是成立的。好像就是说主词所包含的是一个空集,这里边并不包含那些具体的事物,所以并不能把这个命题转成苏格拉底是有死的,毛泽东是有死的,柏拉图是有死的这样的一个个具体值的集合。要是能转成这样一个集合,我们就可以加以判断了,而且如果这里边有一些是错误的,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全称命题是错误的。他的意思是这里边不包含这些特殊的值,那就没法检验了,这大概就是分析哲学所说的形而上学命题?大概他认为所有的全称命题都是形而上学命题,所有的形而上学命题都是不可检验的,不可检验的就是不能证伪的命题,所以都是对的。大概是这样一个意思。
总之他这样一转就和我的观点大大不同了。我的观点认为:全称命题应该是能转成刚才我说的那样一些命题的,也就是说它应该转成以种类词所呼召的所有那些个体全部来做主词以替换这个种类词的那些判断的集合,如:A是有死的,B是有死的等等,所有的这些用种类词词来呼召的个体,都连结上这个谓词,转成这样一些命题的集合。全称命题的值是需要加以检验的,检验方法就是用转成的命题集合来判断。如果这里边的命题全是对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如果这里边有一个命题是错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假的。我认为全称命题是应该得到检验的,而不是像罗素那样认为不可检验,这是我们之间的巨大差别。罗素认识到了谓词的属性不附于种类词之上,这是对的。但是他进而认为所有全称判断都是成立的,不必检验,这样就违反了经验的原则,我认为也不符合语言的实际。所以我在B条当中才说:对于佛而言,全称判断的主词所诠的集合就是与此类个体的全集重合了;所以佛有权利来做全称判断。凡夫之所以无权做全称判断就是因为他的经验不具足。
乙、全称判断与概然性
那么我们接着讲全称判断与概然性:
(a)先讨论凡夫之情形,只有纯语言分析命题才是真正合格的全称命题,具普遍必然性;其余统不合格,乃有限概然性者。
(b)纯语言分析命题,即逻辑命题,即这样一些语词连接其主词与谓词之逻辑变项部分是完全相同的,故其真假不涉所描述之对象,仅有逻辑常项可能不同,逻辑常项指:“没有一个”、“不”、“非”、“如果”、“那么”、“和”(与)“或”等,如没有一个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男子)。
但不包括如下类型命题:(1)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男子),单身汉被认为是未婚男子之同义词;(2)所有的希腊人都是人,所有的苹果树都是树;(3)所有的鱼都是动物。这三类常被认为亦是纯分析性命题,但其实都是混合命题,其真假皆涉及所描述之对象故。
B的(a)条先给出了结论,我们说只有纯语言分析命题才是真正成立的全称命题,具有普遍必然性,其余统不成立,实为特称命题,乃有限概然性者。能成立只是用所见加以限定的那个特称命题,所以它是有限概然性的。有限对普遍,指它所适用的范围,概然对是必然,指的是真假的概率。
(b)条就解释了纯语言分析命题指的是什么,就是指分析哲学所说的逻辑命题。逻辑命题是这样的一些语词连接,其主词与谓词的逻辑变项部分是完全相同的,其实就是类似于同义反复的命题,所以逻辑命题都被认为是重言式,其实就是类似于同义反复,没有给出任何有关于事实的知识,只是给出了一些虚词的用法,这些逻辑常项就是一些虚词:没有一个、不、非、如果、那么、和、与、或,这就是数理逻辑所研究的那些词的用法,数理逻辑就专门涉及这些词。所以纯语言分析命题或者叫逻辑命题就是来研究这些逻辑常项的,研究作为逻辑常项的虚词的用法,就是这样一门学问,它不给出有实质意义的新知。举个例子,如马是马,非非马是马,这里边主词的实词部分和谓词的实词部分是一个词,都是马。再如没有一个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男子,没有一个未…..是,这就是逻辑常项,逻辑变项就是结婚的男子,这里主词当中的变项和谓词当中的变项完全是一个。所以我们把逻辑命题就限定在这种范围里边。
而下面这三类命题都不是逻辑命题: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男子,这个单身汉就不能直接说他是未结婚的男子,只能说他们是同义词,单身汉跟未婚的男子是同义词,而不是同一个词,之所以被认为是同义词,就要跟它们所描述的对象发生关系了。所有的希腊人都是人,所有的苹果树都是树,这个逻辑变项主词和谓词就不一样了。主词当中是希腊人,谓词当中是人,这就不一样了。苹果树和树也不是同一个变项。这类命题经常会被认为是纯分析性命题,被认为是普适而皆准,其实都非如此。我们来举一些例子来说明这类结构的命题并非全准:鲸鱼是鱼,这就错了;海马是马,这就更错了。 当主谓的逻辑变项不同时,命题的真假就会涉及到事实,一旦涉及事实,就不能保证全真了。所有的鱼都是动物,这就更加涉及到了事实方面了。鱼和动物就完全是两个词了,这跟第二类又不一样了。虽然都是种属关系,可是第二类当中还是有形式相同的部分,到了第三类在形式上也没有相同的了,鱼跟动物就完全是两个词了。总之当逻辑变项前后不同时,其真假定会涉及到所描述的对象,这个时候就成为混合命题,也就是说它有描述成分了,就不是纯语言分析命题了。
附识1:
关于主词和谓词是同义词的情况。所有的同义词都不是绝对同义的。之所以立出两个词,是由于二者在褒贬、言陈义许等细微方面有所差别。比如说光棍汉、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此三个同义词在褒贬上有相当大的差别。还有随着生活的变动,原有之同义词在未来可能就不同义了。这样由主谓词是同义词构成的命题就有概然性,而不必是普遍必然的。如过去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是同义的,而在今天未婚而同居的事例比比皆是,故一个未婚的男子一定是单身汉,就不成立了。数学中等式其实并非“A=A”,而是这种同义词的类型。
附识2:
一般都将主谓分别是种属的命题认作纯分析性命题,即认为纯是对于语言使用方法的约定,故是绝对无误的一类全称判断。如罗素与法称都持此见。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亚里士多德章中认为‘所有希腊人是人’一类的命题,仅从文辞上而不用涉及事实就能看出是正命题必然成立而其反命题必不成立的纯语言分析命题。法称则以为‘沉香木是木’这一类命题是自性因命题自性因命题即纯语言分析命题。
这其实亦是误解。这类命题又分成两小类:所有的M是B,与所有NB是B,前者如所有的鱼都是动物,后者如所有的苹果树都是树。且不论前者,即使后者亦非绝对无谬,仅举一例即可,如云所有的鲸鱼都是鱼。这就说明,即使后一类也不仅是一种仅关于语词用法之约定,其中仍有关于描述之成分。事实上正是如此,当吾人将某一类个体起名为NB时,一定是不是随意之约定,而是通过观察发现这一种个体有B属其它种个体之种种重要的共同性,才名之曰NB也。这里面不仅有描述成分,而且相当大,与所有的M是B之情形并无差别。古人之所以取出鲸鱼之名,亦是经过观察做出之决定,决非随意之约定。然此种决定正如以蝙蝠为鸟类一样乃错误者,因为鲸鱼与蝙蝠并不具备鱼与鸟之种种关键特征,仅表面相似而已。正由于此种命题有很大出于观察的成分,故非绝对无谬者,亦概然性者!
我们再复习一下,纯语言分析命题指的什么呢?就是纯从约定转来的分析命题叫纯语言分析命题,从约定与描述共同转来的分析命题叫混合命题。所以混合命题就是在描述和约定方面双双都有来源的命题,因为一涉及到对象就一定有描述成分,也即有关于经验事实的成分了。最后所列这三类命题就都不是纯语言分析命题。所有的的希腊人都是人,所有的苹果树都是树,这为什么不是纯语言分析命题呢?就是因为这种类型的命题有可能是错的。我们说纯语言分析命题是全真的,逻辑命题是不可能出错误的;而这三类命题都是有可能出错的。如刚才举的这个例子鲸鱼是鱼,就是错误的命题。所有的鱼都是动物这一类型的命题就更有可能出错了。这种种属关系是与所描述的对象有关的,这就有赖于学术的研究。当学术进展时,就可能把前面那种种属关系推翻。比如说以前认为鲸是鱼,后来根据科学研究发现,鲸更应该归到哺乳动物里边去,不能归到鱼里边去,就把鲸是鱼这个种属关系就推翻了,所以这都是有可能出错的。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也是一样的,这都是涉及到单身汉和已婚男子这些词的用法,这需要从实际用法当中去考察。这些词是否是同义词是根据语言的实际运用,跟它所描述的对象有关。所以这些由同义词组成的命题就不能叫做逻辑命题了,因为有可能是错的,因为涉及到语言的实际运用,涉及到所描述的对象。
这样我们就把这种完全正确的全称判断限定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就是严格的同一个词的反复,连同义词的反复都不算。只有这些完全不能提供任何新意义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凡是涉及到任何一点新的意义,连同义词之间的连结也有可能是错的,也不是完全成立的全称判断。其实就只限定在A=A、B=B这样的命题了。就凡夫境界而言,除此以外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全称命题都是不成立的。所以法称菩萨在《释量论》和《正理滴论》里边说,苹果树是树之类的命题是自性因命题,那也只能是一种大概的说法。我们认为那也不是真正的自性因命题。或者说,他那个自性因命题不等于我们这里所说的纯语言分析命题,其实也是混合命题。所以苹果树是树这样的命题还是混合命题,不是纯语言分析命题。
(c)任何一个混合命题都存在一个词义与命题真值的互补关系,由此导致词义与命题值双双不定,这是语言系统本身诠释之不定性。
(d)全称混合命题之概然性首先来自描述本身,大部分情况下词义仍是大致确定的(以上例子并不多见),此时命题之真假主要取决于经验,即由凡夫之经验欠缺,全称判断之主词所包含个体相当有限,据此以概其余,则判断必是概然性者,也即下一个此类下之个体或许即不具有谓词所诠之属性。
(e)c、d两小条合起来就更增加了凡夫之全称判断之概然性。
(f)即使数学命题亦同样存在概然性,哥德尔定理正是在说这个问题。
(d)条就概括了在A大条里边所说的那部分内容。就是在涉及经验不足时带来的全称命题不成立。(c)是任何一个全称混合命题都存在一个词义与命题真值的互补关系,由此导致词义与命题值双双不定。这是语言系统本身诠释的不定性。比如说苏格拉底这个具体事物,我们是把他放到人这个声下去呼召他还是放在狗这个声下去呼召他?就有一定的不定性,这与词义是由遮诠而得来有关。即词之所诠的不是一个有体的一般观念,而是一个具体事物的集合,而这个集合是开放的。一个声带着一些具体观念,这个口子是开着的,还可以不断把一些新东西放到这里边来。至于把什么放到这里边来则有不定性,所以这是个不定的集合,语言系统中任何一个种类词的所诠都是一个不定的集合。把鸭嘴兽放到爬行动物里边去或者哺乳动物里边去,似乎都可以。始祖鸟也是,称它为爬行动物或鸟类,都有道理。总之因为词义乃由遮诠而得,俗谛世界中的事物又没有划然的界限,这两者就共同造成了一个种类词所指称的那个集合是不定的。
我们接着讲语言的不定性。刚才说的只是词义的不定性。在我们整个语言系统当中由于存在词义与命题值的互补关系,就更增加了语言的不定性。比如说人皆有死这个命题,当我们发现了一个不死的人,即他的其它特征都跟人的特征完全一样,只是别人都死他不死;从其它方面来看,他就叫人,可是他不死,他一直活着。那我们这时如何看待人皆有死这个命题呢?我们就有两个选择:一是把他叫做人,那么人皆有死这个命题就是假的;另一种选择是不把他叫人,我们把他排除到人之外,那么这个命题就仍然为真。这就是我们的语言在这种极端情况下的不定性。这种情况太少见了,像吕洞宾这样的人太少了,基本在我们经验之外,似有似无。我们似乎是知道有这样的人,但是科学不承认,我们的正史也没有记载,只是在传说中有,在道藏里边有。这就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这时具有明显的不定性。
实际上,任何一个词都有不定性,只是多数情况下不明显。这也就导致了任何一个命题都存在词义与命题真值的互补关系,导致词义与命题值双双不定。所有混合命题都是这样的。但是我们说除了纯语言分析命题之外都是混合命题。这样大概就可以说,一切有实际意义的命题都是混合命题,都存在由词义与命题值互补带来的的不定性。这种不定性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甚显著。
这样就有(d)条,也就是说全称命题的概然性首先来自描述本身,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词义仍是大致确定的。这样命题的概然性就主要来自于经验不足,由于凡夫的经验欠缺,全称判断主词包含个体相当有限,据此以概其余,则判断必是概然性者,也即下一个此类下之个体或许即不具有谓词所诠的属性。由(c)(d)两条合起来,就有了全称判断是概然性的根据,就是根据这两条,全称判断不成立。总之就是由于:第一、词义与命题值都是不定的。第二、经验不足。由这两条,就导致凡夫的有意义全称判断都不成立。
(f)即使是数学命题,亦同样存在概然性,哥德尔定理正是在说这个问题。哥德尔定理一说的是,任何一个包含了皮亚诺公理系统在内的一致形式系统中,都存在一个命题,在此系统中它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否定。哥德尔定理二说的是,一个全称性的数学命题是对的还是错的,在一致性的而且是足够强的形式系统里边不能做出判定。这就是在说数学命题的概然性。在这种足够强的一致的形式系统中,根据一些公理往后推,推出来的这些新命题它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说不清楚,不能在该系统当中加以判定。这明显就是说数学命题的概然性。其实定理二是定理一的推论,就是用不同的话从不同角度去说明同一个意思。这个定理二是从一个命题是真是假这角度来说的,定理一是从命题之间的关系来说的,就是说这些命题之间能否保持一致,它们之间是否都具有无矛盾性,是不能判定的。两者其实说的是一个意思。因为无矛盾性在此就是唯一的真假标准,在数学上而言无矛盾的就是真的,有矛盾的就是假的,没有另外的真理标准,在形式化派看来真假的唯一标准就是无矛盾性。那么我们要更加确切地指出为什么是哥德尔所说的这样,就是因为全归纳原理所导致的所有数学命题表面上是全称其实都是特称的这样一个事实。由全归纳原理导致所有的数学命题都不是真正的全称判断,而是特称判断,这样在把它当成全称判断处理时,就一定会具有这种概然性了。由于全归纳原理,所有的数学公式表面上是适用于一切数的,可是这个适用于一切数是不可证明的,是不可能通过简单枚举来证明的。也就是说数学领域内的全称命题也是不可能成立的,成立的也仅仅是特称命题。这样我们就在理性派的最后一个堡垒里面发现了问题,数学是理性派的最后一个堡垒,这样我们就把它的最后一个堡垒给摧毁了。
(g)讨论佛的情形:
(1)诠性境之真实言说无论全称、特称、单称,皆完全准确,
(2)诠带质境及不相应法之虚妄言说单称特称皆准,全称则由于语言系统诠事之不定性则必有概然性成分。然程度上与凡夫有质之不同,佛之言说的概然性仅来自语言系统诠事之不定性,而与经验欠缺无关也。
佛开出了一个新的领域,就是诠性境的真实言说领域,这是凡夫的言说中所没有的,因为凡夫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世界的存在。凡夫的言说都是第一类言说方式,也即世俗之表诠。他是用这些妄言来诠表一个虚妄的带错觉的世界,而对于真实的世界以及诠表真实世界的言说都是根本不知道的。那么在诠表性境的真实言说中,无论全称、特称、单称,都是完全准确的。这一点我们在语言章里面已经加以说明。因为在这里面首先就不存在对所诠的错觉,它是由真实的言说诠表真实的境界,所以这里面不可能发生矛盾。第二就是因为在这个领域里词语与它所诠表的性境之间有一一对应性,不存在模糊的不定的中间事物。由于这两条,所以词义是准确的,是一定的,那么命题的值也就是完全准确的。也就是说“一切识都有四分”这类命题就不会有错误。再加上一条,就是佛的经验具足了,他的判断都有具足的经验为基础。这三条就决定了真实言说的全称特称和单称判断都是准确的。那么我刚才说的是一个全称判断:一切识都有四分;特称判断就是:这一部分识有四分;单称就是:这一刹那苏格拉底的眼识是有四分的。总之这些都是准确的,都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个,在随顺凡夫以虚妄言说来诠表带错觉的领域时,单称判断和特称判断是准确的。佛的单称判断是准确的,比如他对某人未来情况的预言,如说舍利弗多少多少劫以后成佛,劫名某某,佛名某某,佛的寿命多少多少年。这些关于舍利弗单名的判断、对他未来的预见都是准确的,没有可能发生错误。那么特称判断也是如此,如佛对释迦家族的五百人过去生的回忆,说他们都是一个渔村里面的人,当时打到了一条大鱼,这鱼就是琉璃王的过去生。大家都吃了那条鱼,只有释迦佛没有吃。这就是一个特称判断,这都是准确的。然后对未来的预言就是,他们今生要被琉璃王及其眷属所杀戮,那也没错。果然就被琉璃王带着大兵都给灭了,想救还救不了。
全称判断还是不能够完全成立。不能成立的因素就剩下一条,就是(c)条:词义及命题值的不定,是由于语言系统诠事的不定性造成的。因为佛并不可能创造出一套属于他自己的语言,他说法时还是要用凡夫这套语言系统。而这套语言系统本身有不定性,佛也没办法。所以严格说来在妄言里边,佛也不能做全称判断。比如所有的人都有死这样一个命题,佛也不说这样的命题。假如说佛说了这样的命题,那我们就说他是把语言系统的不定性忽略掉了,这样也未尝不可。严格说来,这种妄言里面的全称命题,对佛也不能完全准确,因为凡夫语言本身有不定性。
这里面单称判断都是准确的,跟莱布尼茨所说的连单称判断都是分析命题好像有些类似,其实是不一样的。莱布尼茨所说的那种准确性来自于它是纯分析命题,我们这儿的准确性不是因为它是分析命题,它还是一种综合命题。佛所说命题的准确性不是来源于对主词的分析,而是来源于对事实的描述。是来源于他用佛眼所照见的那个事实,然后用语词加以描述。就是照见舍利弗,在某劫某地成佛,劫名某某,佛名某某。他是用佛眼直接发现了这个事实,然后用词语一一加以描述。当然我们认为分析和综合是叠加在一块的。在佛这里边根本来说是综合的,但是也已经成为分析的。也就是在佛的经验具足里边,他那些语词之间确实也获得了这样的联系。我们也未尝不可认为是从舍利弗这个主词当中分析出来的,也就是不用现量观察了,直接用他的妙观察智看这个词,一看这个词就可以分析出这些谓词来,也可以。也就是说我们跟莱布尼茨不同,莱布尼茨认为这是一个纯分析命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由综合命题转来的分析命题,他既是综合命题又是分析命题。跟莱布尼茨还是有重大不同,莱布尼茨认为它是一个真分析命题,它不是基于描述得来的,而对主词的分析反而才是根本,然后由于这种分析,上帝才加以创造,才有了事物当中的那种关系。我们这个是反过来的,我们这个首先是来源于对事物的描述,然后由于词与词之间使用纯熟了,就不用再对到事物当中去,词与词之间由于使用纯熟而有了固定的不相离性,也就可以分析出来。
这样我们就把妄言里边全称判断的情况加以了总结:不管是凡夫还是佛,妄言里边有意义的全称判断都是不成立的,特别是对凡夫而言更是如此。我们可以不讨论佛的言说,因为我们不是佛。三支比量是用于凡夫情形,不是用于佛的情形。在佛的境界当中,就不用三支比量了。所以使用三支的主体与在西学中使用逻辑的那个主体是一样的,都是凡夫不是佛。佛不需要用三支,不需要用推测性比量。那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一切有意义的全称判断都是不成立的。这样我们就好来讲下一节,将三支与三段论以及演绎法、归纳法、数理逻辑等进行比较的基础就有了,我们就可以彻底摧毁三段论式演绎逻辑的合理性。这样我们就一步一步从对命题的来源是综合还是分析的探究,逐渐深入到一切全称判断都是不成立的结论,最终确定三支和三段式孰是孰非。那我们下节课就讲比量和三段式的比较。
补充:关于价值命题
混合命题可分为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吾人以上所云混合命题实际上仅限于前者,未将后者考虑在内,现补充如下:
事实命题包括数学、科学及部分形上学命题,价值命题包括伦理、法律、戒律、礼仪等命题。前者涉及的是真,以陈述语气出之,主谓词以“是”连结;后者涉及的是善,以祈使语气出之,主谓词以“应当”连结。混合命题之概然性当不考虑c条所说词义之不定性时,则系来自语词连结与其所描述之事物连结之不能贴合(这是概然性的主要来源):对于全称事实命题而言,问题是不真,即有时语词连结与其所描述之事物连结不相符合,也即“不是”;对于价值命题而言问题是不善,即有些情形下,依照命题之语词连结将某个主体与某个行为连在一起,(照伦理命题所要求的那样去做)不但不是善,反而是恶,也即“不当”。
以上系对凡夫而言,对于佛则事实命题之概然性仅来自语言系统诠事之不定性。(即是说如果不考虑词义之不定,则佛所说事实全称命题定是准确的,即是普遍必然的,即佛之命题语言能全包事实之真也)。而价值命题则无根本改变,其概然性除词义之不定义外,主要来自于命题之语词连结对于行为之善不能全包也。此是说即使不考虑词义之不定,佛所说出的全称伦理命题亦不能普遍必然。事实上亦是如此,佛所说之伦理命题无普遍必然的,都是有限概然的,如佛戒皆有开遮等。
(本文摘自《佛学与西学》,孟晓路著,并由孟晓路授权公众号十念生全网首发,如欲转载请标注原作者及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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